记者昨日获悉:经广泛深入调研、听取各方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等程序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18年4月1日正式施行。
三个办法是把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在缴存、提取、贷款方面的现有政策规定进行汇总和集成,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上位法的具体细化和补充。
进一步发挥保障和改善民生功能,加强对上海“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配套服务,加强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更好地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
在提取政策方面,提取办法明确原有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上海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偿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可提取。按照租购并举的要求,支持上海市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而且允许职工委托提供宿舍住房的所在单位或者市场上提供租赁住房的专业租赁企业集中递交申请。未来将视修订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增加新的提取品种,以满足广大职工多层次的自住住房消费需求。
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在简化要件方面,取消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应出具单位提取证明的规定;简化死亡提取证明要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办理死亡提取业务时不再需要继承权公证;简化偿还其他尚未与公积金中心开展合作的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手续,续提还款只需提供相应还款证明。在优化流程方面,申请办理无房租赁提取的职工可以通过授权方式核查房屋信息,不需要提供无房证明材料。对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或者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可以办理约定提取手续。职工办理账户异地转移的,统一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实现“账随人走”,避免职工来回奔波。
近年来住房公积金政策变化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碰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需求,三个办法都予以呼应,在政策上予以完善。例如,明确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首月全月应发工资。职工退工当月工作时间未足月但单位发放工资的,则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又如,针对在本市缴存职工要到异地贷款购房的需要,可以通过出具本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方便新市民职工在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获得贷款。(有修改)
摘自 《解放日报》 2018.01.18 记者 戚颖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