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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工作指导文件》(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高校、各位评估委员:

  为进一步规范开展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工作,提高相关工作效率,根据《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文件(2013年版)》,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研究制订了学校撰写申请报告、自评报告,评估委员审阅申请报告、自评报告以及视察小组撰写视察报告、教学质量督察报告的指导文件。

  在保持评估文件整体内容不变的情况下,申请报告和自评报告的内容编排略有调整。一是为更清楚了解学校办学条件,有些自评报告内容前移至申请报告中;二是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申请报告中出现过的内容,自评报告中不再出现,但申请报告将作为自评报告的附录内容;三是本、硕同时申请评估,相同内容可不必重复填写。

  本指导文件自2017年8月开始试用,各有关高校、评估委员在使用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与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秘书处联系(联系人:陈玲,办公电话:010-88082234,手机:13811760906)。

  附件:《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工作指导文件》(试行)

 

                                 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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