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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14007)服务指南

  

(2015年4月修正)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
  (二)子项名称:无;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14007。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第四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四、受理机构
  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五、决定机构
  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理条件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申报条件为: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八、申请材料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和《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101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一级的材料如下: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原件
1
纸质
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办事大厅下载
加盖相关主管部门印章
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
复印件
1
纸质
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核验章
初审部门核验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1
纸质
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核验章
初审部门核验
4
公司章程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核验章
初审部门核验
5
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附审计报告)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核验章
初审部门核验
6
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
复印件
1
纸质
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核验章
初审部门核验
7
企业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
复印件
1
纸质
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核验章
初审部门核验
8
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
复印件
1
纸质
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核验章
初审部门核验
9
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
复印件
1
纸质
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核验章
初审部门核验
10
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按项目组卷)
复印件
1
纸质
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核验章
初审部门核验
(1)
已竣工项目: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核验章
初审部门核验
(2)
在建项目: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文件,并附项目进度说明
复印件
1
纸质
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核验章
初审部门核验
(3)
已竣工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复印件
1
纸质
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核验章
初审部门核验
(4)
在建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复印件
1
纸质
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核验章
初审部门核验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信函接受方式提交材料(参见:九、申请接收)。
 
  九、申请接收
  (一)接受方式
  1.窗口接收:(1)接受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2)接受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房间
  2.信函接收:(1)接受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2)接受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房间;(3)邮政编码:100835;(4)联系电话:010-58933774。
  (二)办公时间
  1、上午:8:30-11:30;
  2、下午:夏季为1:30-5:30;冬季为1:00-5:00。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级资质审批程序为:
  (一)初审: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二)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受理材料后转房地产市场监管司进行审查。具体流程如下(见附图):
 
  十一、办理方式
  (一)升级程序
  1、申请: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2、受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向企业出具受理单,并将企业申请材料转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3、专家审查: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定期组织专家,对企业材料进行审查;
  4、公示: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汇总专家评审意见后,在部网站上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接受企业、单位和个人对评审企业的投诉和举报;
  5、审查决定:专家评审意见公示后未接到投诉举报或投诉举报经查不实的,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经司务会讨论通过后,报分管部领导作出决定;
  6、公告:行政许可决定在部网站上进行社会公告;
  7、领取证书:公告后企业即可直接到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领取证书或邮寄送达证书。
  (二)延续程序
  1、申请: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在一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2、受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向企业出具受理单,并将企业申请材料转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3、专家审查: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定期组织专家,对企业材料进行审查;
  4、公示: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汇总专家评审意见后,在部网站上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接受企业、单位和个人对评审企业的投诉和举报;
  5、审查决定:专家评审意见公示后未接到投诉举报或投诉举报经查不实的,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经司务会讨论通过后作出决定;
  6、公告:行政许可决定在部网站上进行社会公告;
  7、领取证书:公告后企业即可直接到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领取证书或邮寄送达证书。
  (三)变更程序
  1、申请: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2、受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向企业出具受理单;
  3、审查决定:对于不涉及股权结构的一般性变更,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于1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对于涉及股权结构的复杂变更,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受理后转送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
  4、领取证书: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企业可直接到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领取证书或邮寄送达证书。
 
  十二、审批时限
  (一)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要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十四、审批结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公告方式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资质证书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房间;010-58933774;
  (二)电话咨询:010-58933774,010-58934524;
  (三)信函咨询: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房间;010-58933774;100835。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电话投诉:010-58933066;
  (三)网上投诉: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首页左侧“违法违规行为网上举报”栏目。
  (四)信函投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100835。
 
  十九、办公时间和地址
  1、办公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夏季为1:30-5:30;冬季为1:00-5:00
  2、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房间。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不包括专家评审和公示时间),可通过电话:010-58933774或网站http:// www.mdf-hotel.com/wbdt/slfzxxcx/index.html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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