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乙、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审批,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行政许可条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条件:
1、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5、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6、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网上申请材料目录
1、加盖单位公章的带条形码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2、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的转办函件;
3、工商营业执照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简历等;
5、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离职证明等;
6、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
7、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先通过《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系统填报申请资料,提交上报后,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通过系统接收和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并转办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审核公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
(六)办理流程
(七)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八)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环节:无
收费项目:无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十)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房间
联系电话:010—58933701,58933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