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经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受聘于建筑业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建造师注册申请表;
2、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申请人可在注册建造师管理系统中自行打印不许许可告知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审核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网址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主楼622房间
联系电话:010-58933327
网址:http://www.co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