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化工工程师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经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专业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受聘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三)申请材料目录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六)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五)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在聘用单位的社保证明复印件,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复印件。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原单位未返聘证明文件;
(五)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在聘用单位的社保证明复印件,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复印件;
(六)在办理变更注册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可以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接收、汇总,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3、住房城乡建设部进行审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住房城乡建设部自受理之日起,申请初始注册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变更和延续注册的,在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主楼604房间
联系电话:010—58933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