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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灵通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函
建城函[2018]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审批灵通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灵通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7—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灵通山风景名胜区总面积为32.32平方公里,核心景区面积为9.7平方公里。自规划批准之日起1年内,应完成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范围的标界立桩,建立健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

  二、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认真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分级分类保护要求,按照划定的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范围,严格执行相应保护措施、建设控制要求和环境保护标准。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火山岩地质地貌、文物古迹、自然水体、野生动植物等景观和生态资源,特别要加强对灵通岩(寺)、狮子峰、珠帘化雨瀑布重要景观资源的保护管理,维护风景名胜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风景名胜区内严禁开山采石、滥伐林木、污染水体、损毁文物古迹等行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要限期改造、搬迁或拆除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设施,恢复自然环境和景观风貌。要尽快完善环境卫生、污水处理、防灾减灾等保护性基础设施。

  三、要按照《总体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利用强度,一级保护区为禁止建设范围、二级保护区为严格限制建设范围、三级保护区为控制建设范围。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尽快编制报批详细规划,引导和控制各项建设活动。禁止超容量接纳游客,风景名胜区日合理游客容量控制在12700人次以内、日极限游客容量控制在16000人次以内。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严格控制景区内旅游服务设施数量、用地和建筑规模,做好规划设计,做到建筑风格与景区环境相协调。要加强市域间保护管理的协调,做好城乡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衔接,控制居住区规模,优化风景名胜区周边区域的功能定位和用地布局,妥善处理重大项目布局、城乡建设、居民生产生活与景区资源保护利用的关系。加强景区旅游市场整治,引导景区居民有序从事旅游服务。

  四、《总体规划》是指导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重要依据,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保护、利用和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你省及漳州市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加强对灵通山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强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职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我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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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有关部门、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漳州市人民政府、平和县人民政府、灵通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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