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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厦门 何先生):设计单位没有造价资质的话可否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 [2017.09.08]
  问题:

  设计单位没有造价资质的话可否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如果设计单位没有造价资质,但是自有或外聘造价工程师,可否?还是说设计单位没造价资质,要把设计过程中涉及造价的业务委托给具有造价资质的单位来承担?附:1、《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建质函[2016]247号):3.10.1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份。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住房城乡建设部:

  1、不具备造价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针对所承接的设计项目,可由注册在本单位的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设计阶段的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作为设计文件内容。
  2、不具备造价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得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所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无效。

  

网友(褚洪学):关于总包资质能否承揽专业分包工作咨询的问题? [2017.09.04]
  住房城乡建设部: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文件“总则”中要求:“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因此,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不存在覆盖关系,只拥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能承揽设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

  

网友(张白云):关于总包和分包的问题? [2017.07.26]
  住房城乡建设部: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文件“总则”中要求:“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因此,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不存在覆盖关系,只拥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能承揽设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

  

网友(窦双喜):关于装修施工许可证是否可以自然人申请的问题? [2017.05.22]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关于本条的解释,建设单位,是指建设项目的投资者,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因此,限额以上的建筑工程,不论建设单位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网友(赖小玲):关于企业资质咨询的问题? [2017.04.11]
  住房城乡建设部:

  1.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文件“总则”中要求:“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因此,模板和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和钢结构专业承包企业均不能签订劳务作业合同。

  2.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要求:“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因此,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钢结构拆除业务。

  3.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劳务资质不存在覆盖关系,拥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能承揽专业分包业务,专业承包资质不能承接劳务业务。承揽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业务均需具有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

  

网友(程洋):关于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的公告? [2017.03.02]
  住房城乡建设部:

  我部2014年1月29日发布了《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的公告》(312号),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www.ccsn.gov.cn)公开,内容附后。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的公告

  bet365官方洲版公告第312号

  现批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974-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5、4.1.6、4.3.4、4.3.8、4.3.9、4.3.11(1)、4.4.4、4.4.5、4.4.7、5.1.6(1、2、3)、5.1.8(1、2、3、4)、5.1.9(1、2、3)、5.1.12(1、2)、5.1.13(1、2、3、4)、5.2.4(1)、5.2.5、5.2.6(1、2)、5.3.2(1)、5.3.3(1)、5.4.1、5.4.2、5.5.9(1)、5.5.12、6.1.9(1)、6.2.5(1)、7.1.2、7.2.8、7.3.10、7.4.3、8.3.5、9.2.3、9.3.1、11.0.1(1)、11.0.2、11.0.5、11.0.7(1)、11.0.9、11.0.12、12.1.1、12.4.1(1)、13.2.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29日

网友: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存废问题? [2017.01.12]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存废问题,依据《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94号)及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目录,目前该办法已废止、失效。

  

网友:关于业主筹备委员会时效性问题? [2016.11.29]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咨询业主筹备委员会时效性问题,按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第十五条规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山东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关于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工作时间限制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不一致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网友: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法律效力问题? [2016.10.12]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07年,原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等7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等的规定。2010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出了补充规范。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重申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中明确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的若干准则。

  目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和《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仍是指导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主要规范性文件。

网友(段志成):行业标准《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是否实施? [2016.09.26]
  住房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2013年第30号)已于2013年5月13日正式发布(标准编号为JGJ298-2013,于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该公告信息在bet365官方洲版官方网站(www.mdf-hotel.com)首页>标准定额>标准发布公告栏发布。

 

网友(北京市朝阳区 夏建虹):商品房交付使用标准。房屋交付使用后发现是临水、临电、未通燃气,开发商未向业主提交门卡、水、电、气卡,业主入住后不能正常生活,现已有五个多月时间。这种情况开发商是否算违约。 [2016.08.26]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品房交付条件应当由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商品房交付条件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买受人可以与开发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网友(吉林省延边州延吉市 郎瑞章):岗位培训。现在延边州建设局房管处(各县市物业办),还按建设部164号文件第五条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这条作为资质年检的标准合适吗?国务院666号令不是取消物业管理条例33条了吗?我们不明白想得到解答。 [2016.08.23]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即“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目前,我部负责的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已经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规定,不再要求申请企业提交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

  建议咨询人将有关问题直接向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网友(山东聊城 潘福渠):贵司领导,能否回复一下建设部行业标准《塑料化粪池》发布时间和标准进度。据了解2015年11月份已经提交送审稿,现已2016年4月份还未见标准发布。 [2016.04.26]
  住房城乡建设部:

  行业标准《塑料化粪池》报批稿已完成审核,目前已按程序进行报批。

网友(上海 李磊):您好,请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5版,什么时候发布,什么时候实施? [2016.04.26]
  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已完成修编工作,目前正在按程序对报批稿进行审核。

网友(天津 王保志):现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但是建筑行业的很多国标和行业标准不予网站公开,只是公告标准名称,管理人员还要花钱买标准,难道国家还缺这点钱吗?难道制定出来标准是为了挣钱吗?不是为了贯彻落实吗?也许我说的不对,请领导们予以考虑,谢谢! [2016.04.26]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已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公开。对于推荐性标准,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及时公开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公告。下步,我们将与有关单位协调,推动向社会提供免费查阅国家标准内容服务。

 

网友(浙江湖州 朱国强):咨询有关标准的区别和法律地位。1、例如GB50096被你部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中又有黑体与非黑体,请问强制性标准中两者的区别、两者是否都具有约束力及违反两者相应的处罚区别?2、请问例如03J103这种标准图集具有法律约束力吗?3、请问被批准为国家标准的规范是怎样的法律地位,具有约束力吗? [2016.03.11]
  住房城乡建设部:

  1.强制性标准中的黑体字为强条,必须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即处罚;非黑体字应当执行,如有违反且因此出现问题或事故,则亦要受到处罚。
  2.依据标准化法具备相应法律效力。
  网民提问第二个问题未涉及我司业务。

网友(北京 陈谦):关于“国家标准”类规范有无电子版发布的咨询。本人查找某规范文件,发现涉及“国家标准”的规范公告没有电子版,只是在公告中指明有哪一个研究所和出版社发行。本人以为此类公告应该是可以免费查阅和下载到电子版的,如有请告知;如没有建议根据节能减排等考虑,在授权某出版社发行的同时,也推出电子版。方便查阅和下载。谢谢! [2016.03.11]
  住房城乡建设部:

  依据《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8〕182号)有关规定,我部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及时公开我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公告,标准的正式文本由出版社出版发行。标准的正式文本因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暂未提供免费查阅和下载。下步,我们将与有关单位协调,推动向社会提供免费查阅国家标准内容服务。

网友(沈阳市 王黎明):关于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呼吁 [2016.03.11]
  问题:

  尊敬的住建部领导:城市中多层建筑占有城市中相当比例,且这些住宅大都在中心区域和人口密集区,居住群众以年龄较大为多,因为没有电梯他们的出行有着相当不便。目前仅有北京、上海、南京、厦门、广东出台相关政策,支持、鼓励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我所居住的小区,沈阳市和平区城中花园,在去年业委会就决定自筹资金加装电梯,可是目前沈阳市没有相关办法,我们不能安装。不论从需求还是供给的角度看,这是一个极大的市场,它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居家养老等方面都有密切的关系,也是总书记一再强调的“要在改革、发展中使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的重要组成部分。希望住建部能出台指导意见,推动这一利国利民的好事。顺致敬意。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为改善既有建筑功能,应对人口老龄化,目前我司正在组织紧急制订《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程》,其中主要内容包括加装电梯的技术要求。

网友(青岛):能否出台鼓励有条件的现有多层住宅安装电梯的政策,改善居住环境? [2016.03.04]
  住房城乡建设部:

  当前,我国城镇化正处在由粗放扩张向精细增长、由增量开发向存量更新转型的关键时期,城市的发展理念不再过度关注开发强度,转而强调人居环境和人文关怀,通过内涵式更新来优化市民的生活体验。在此大背景下,为老旧小区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是不拆除现有建筑而提高宜居水平的手段之一。
  一、规划和技术标准研究
  我部一直关注老旧小区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问题,多次就其中涉及城市规划的工作内容展开讨论和研究,并鼓励地方城市政府结合各地实际和法规现状,探索实施方法。我部已立项制订行业标准《既有建筑使用功能改善技术规范》,该标准将为老旧建筑加装电梯提供技术支撑。我部还组织编制了《电梯 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无障碍设计》、《老年养护院标准设计样图》(13J817)等标准设计图集,为无障碍电梯等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提供技术参考。
  二、已进行的改造和试点
  目前,关于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工作已启动。我部编制了《家庭无障碍建设指南》,并会同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印发了《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对包括残疾人在内的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提出了要求,明确了有关政策措施。
  地方政府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北京、上海、南京、福州、佛山等城市制定了关于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文件。这些文件对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一是满足标准要求;二是征得业主同意;三是明确加装费用及运维费用;四是执行审批程序。如上海市2011年出台的《上海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加装电梯的原则、条件、程序等相关要求,并成立了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确定了7个区共15个项目作为全市首批试点项目,通过居民意愿征询并最终实施的为2个项目。
  下一步,我部将鼓励各地转变工作思路,改变原有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模式,充分尊重居民的实际需求,鼓励由社区组织实施电梯加装工作。

网友(沈阳 王黎明):关于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呼吁 [2016.03.04]
  问题:

  尊敬的住建部领导:城市中多层建筑占有城市中相当比例,且这些住宅大都在中心区域和人口密集区,居住群众以年龄较大为多,因为没有电梯他们的出行有着相当不便。目前仅有北京、上海、南京、厦门、广东出台相关政策,支持、鼓励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我所居住的小区,沈阳市和平区城中花园,在去年业委会就决定自筹资金加装电梯,可是目前沈阳市没有相关办法,我们不能安装。不论从需求还是供给的角度看,这是一个极大的市场,它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居家养老等方面都有密切的关系,也是总书记一再强调的“要在改革、发展中使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的重要组成部分。希望住建部能出台指导意见,推动这一利国利民的好事。顺致敬意。

住房城乡建设部:

  当前,我国城镇化正处在由粗放扩张向精细增长、由增量开发向存量更新转型的关键时期,城市的发展理念不再过度关注开发强度,转而强调人居环境和人文关怀,通过内涵式更新来优化市民的生活体验。在此大背景下,为老旧小区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是不拆除现有建筑而提高宜居水平的手段之一。
  一、规划和技术标准研究
  我部一直关注老旧小区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问题,多次就其中涉及城市规划的工作内容展开讨论和研究,并鼓励地方城市政府结合各地实际和法规现状,探索实施方法。我部已立项制订行业标准《既有建筑使用功能改善技术规范》,该标准将为老旧建筑加装电梯提供技术支撑。我部还组织编制了《电梯 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无障碍设计》、《老年养护院标准设计样图》(13J817)等标准设计图集,为无障碍电梯等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提供技术参考。
  二、已进行的改造和试点
  目前,关于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工作已启动。我部编制了《家庭无障碍建设指南》,并会同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印发了《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对包括残疾人在内的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提出了要求,明确了有关政策措施。
  地方政府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北京、上海、南京、福州、佛山等城市制定了关于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文件。这些文件对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一是满足标准要求;二是征得业主同意;三是明确加装费用及运维费用;四是执行审批程序。如上海市2011年出台的《上海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加装电梯的原则、条件、程序等相关要求,并成立了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确定了7个区共15个项目作为全市首批试点项目,通过居民意愿征询并最终实施的为2个项目。
  下一步,我部将鼓励各地转变工作思路,改变原有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模式,充分尊重居民的实际需求,鼓励由社区组织实施电梯加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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